網(wǎng)友提問:
招商信息虛假可否認定為欺詐?
律師解答:
商場在招商時所散布的信息,比如商場店面對外出租情況以及租賃價格等。如用虛假信息誘使租戶作出承租決定,依法可認定為欺詐行為。但是,根據(jù)《民事訴訟法》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,否則應承擔不利結果。
相關法律依據(jù)可參照:
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,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:(一)因重大誤解訂立的;(二)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。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,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。
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(chǎn),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,雙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(jù),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(jù),人民法院應當調(diào)查收集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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